寄但願于人身保險金會有避債性能,要落空了。
近日,上海高院與八大保險機構達成《關于創建被執行人人身保險產品財產長處幫助執行機制的會議紀要》(下稱《紀要》),《紀要》中明確提出被執行人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凍結屬于其生存金、現金價值和紅利等權益。這是繼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和北京市四支刀影片教學等地明確被執行人保單可被扣劃后又一地明確了上述意見。
保險機構需要三幫助
《紀要》中提及的八大保險機構包含有: 中國人壽上海分公司、太保壽險上海分公司、平安人壽上海分公司、友邦人壽、工銀安盛人壽、泰康人壽上海分公司、新華保險上海分公司、上海人壽上海分公司等。
一直以來,利用保險遷移資產、人身保險可以避債等聲音在市場上充斥。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社會上一直有人身保險可以避債的說法,也有不少人通過投保大批(大額)人壽保險來惡意逃廢債務四支刀規則入門,而且這種現象連續不斷增多。顯然,這種行為違反根本的誠信要求,不利于打造優良營商環境。
上海高院表示,疑問重要圍繞被執行人保險合同的推行,被保險人、受益人等合同關系人的長處以及被執行人保單現金價值的執行上。以往有不少被執行人通過將財產遷移進保險產品來迴避法院現有的財產查控手段,此次《紀要》的出臺是為了補齊財產查控短板。上海高院披露,本年前三季度上海法院共執行涉及被執行人的人身保險產品302件次,提取保單現金價值1200余萬元,涉及153件執行案件。
《紀要》對保險機構提出三幫助,差別是幫助查詢、幫助凍結和幫助扣劃。此外還對幫助執行解決流程做了細化。在積極幫助原則中,明確了人民法院因執行工作需要,依法要求保險機構幫助查詢、幫助凍結或幫助扣劃被執行人人身保險產品財產長處的,保險機構應當予以幫助。
《紀要》還特別約定了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不一致時,人民法院應秉承審慎原則,保障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相關贖買保單的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紀要》第三章規范執行與特殊免去當中提出,鑒于重大疾病保險、意外傷殘保險、醫療費用保險等產品人身專屬性較強、保單現金價值低,但潛在可能獲得的保障大,人民法院應秉承比例原則,對該類保單一般不作扣劃。部門法律技術人士以為,這說明《紀要》強調的是執行財產長處,保存人身權益。
避債屬性是相對的
顯然,過去和目前對人身保險單來說,均可被強制執行,那為何避債性能一度成為保險營銷人員的宣傳賣點呢?
蝸牛保險聯盟創始人、首席精算師李致煒以為,以前市場上曾有保險產品可以避債的說法,理由一方面是從業人員對相關法律不了解,另一方面是以前一些保險產品沒有被強制執行的案例,讓民眾產生了誤解。實際上,人身保險不具有所謂的避債性能。除非是被保險人有實際還債才幹,但非命身故,那麼保險金直接給到指定受益人,不用和被保險人的線上棋牌遊戲排行債務混在一起。此次上海市高等人民法院《關于創建被執行人人身保險產品財產長處幫助執行機制的會議紀要》,明確人身保險屬于可強制執行責任資產,不僅保衛了債權人的正當權益,也保障了被保險人或受益經典棋牌遊戲推薦人相關贖買保單的權益。發起消費者在買入保險產品時,讓保險回歸保障作用,規避風險、保障生活。而不是把保險作為鉆空子的手段,甚至是違背公序良俗、違法違規的事情。
暨南大學醫學碩士、北美高等壽險控制師孫曉四在接納21世紀經濟報道采訪時表示,可以避債的是重疾險等保障型險種。年金和終身壽險則由於其現金價值高,且積累快、增長速度快,具有資產屬性,在各地法院執行過程中,會被執行,故該類險種的避債屬性是相對的。
李文中則表示,人身保險金具有避債性能是指含有逝去責任的人身保險合同,假如被保險人逝去之后,指定受益人不需要清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假如被保險人逝去時沒有受益人就需要視作被保險人的遺產進行處理,根據《承繼法》其承繼人需要先協助其清償生前債務,才能承繼余下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