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樁古怪的借貸糾紛案。
在案件中,69歲的老人被告狀,銀行要求她償還150萬元借貸。證據顯示,兩方確切簽署了借貸合同和抵押合同,銀行也確曾放款。但終極,法院兩審都判決銀行全責,老人不用還一分錢。
具體是什麼場合,一起來看看。
老人借貸150萬
故事確當事人,運彩 lol 冠軍是交通銀行北京官園支行,以及家住北京海淀的老人李某文。
李某文生于1952年,現年已69歲,而這筆借貸發作在她61歲時。
裁判文書顯示,2024年8月30日,交通銀行作為借貸人,李某文作為借款人,簽署了《個人輪迴借貸合同》。
在這份合同中,借貸金額為150萬元,借貸用于消費,授信限期自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4日。
就在當天,交通銀行和李某文簽署了《最高額抵押合同》。李某文提供抵押的房產解決了抵押登記,交通銀行贏得了他項權利證書。
值得一提的是,在借貸合同尾部的適用于借款人的夫婦處,有曾某明的簽名筆跡。在抵押合同尾部的共有人宣示條款處,同樣有曾某明作為抵押物共有人的簽名筆跡。
5天后,李某文依合同申請借貸,交通銀行通過受托支付方式發放了借貸150萬。
經法院審查,《提款申請書》和《個人綜合授信業務受托劃款確定書》載明的收款人為劉某江,金額為150萬元。
2024年9月4日體育投注賠率,交通銀行向李某文的銀行賬戶發放借貸150萬元,隨即將該150萬元劃入劉某江的賬戶。
后李某文未依照合同約定按期還款,交通銀行為此將李某文告上法院,要求李某文償還本金150萬元,以及利息、罰息、復利74萬余元。
看似一樁簡樸的借款合同糾紛,可是李某文在訴訟中的答辯,讓這筆借貸看起來疑竇叢生。
遇到被借貸?
李某文在法庭的答辯內容,信息量可謂相當巨大,具體來看她的辯稱:
1、涉案借貸合同缺乏合同生效要件,并以為本案是犯法團伙內外串通利用空殼主體和虛假材料騙取銀行借貸,騙取老人房產的非法套路貸行為。
2、李某文和丈夫曾某明均沒有去過不動產登記中央,也沒有在抵押登記申請表上簽字。丈夫對借貸、抵押玩運彩 路易士事宜毫無知情。
3、在借貸解決過程中,只有房產證是真實的,其余所有借貸資料都是交通銀行客戶經理于某辰背著李某文進行仿造。于某辰仿造了李某文六處簽字,仿造了曾某明簽字,仿造了工作證明材料,并仿造了李某文單位的公章。
4、李某文沒有採用借貸,也沒有過還款。于某辰居心違背銀監會關于申請個人借貸必要由夫妻同在銀行專門房間解決簽約,且必要留存監控錄像、錄音的制定,假冒李某文向交通銀行解決借貸,同時與詐騙犯王某琴直接聯系放款、還款事項,并且將借貸打入李某文并無知道也不熟悉的套路貸犯法分子劉某男父親劉某江賬戶。
多份資料系仿造
事實到底如何?
裁判文書顯示,對于借貸糾紛一事,監管部分此前曾出具過多份文件。
2024年6月17日,原北京銀監局出具的一份函件顯示,在貸前查訪過程中,交行官園支行客戶經理于某辰未與曾某明進行面談面簽,其行為違背了《交通銀行北京市分行個人借貸面談、居訪、面簽操縱規矩》。
前述文件還顯示,李某文《職業及收入證明》系仿造,此中,手工書寫的文字內容均由于某辰填寫。于某辰蒐集的李某文私募股權投資憑證復印件與原件不一致,系仿造。
此外,在借貸的實際操縱中,李某文填寫了姓名、證件號碼、家庭住址等信息,其他信息均由于某辰代為填寫。
客戶經理承認假冒簽名
2024年10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預審大隊民警與該案客戶經理于某辰的會談還顯示,于某辰過分信任借貸中介人員劉某男,不只將部門李某文已經簽署過的借貸資料交予劉某男保管,未當真審核劉某男代為提交的客戶資質證明材料。
甚至在借貸解決過程中,于某辰僅見過李某文一次。
關于曾某明的簽字,于某辰表示,那時我找李某文簽字的時候沒有曾某明的簽字,劉某男給我的時候已經就有了。
關于為什麼要在收入證明上填寫內容,于某辰表示,由於劉某男跟我保證是真的,以前我工作的時候也遭遇過這種場合,客戶拿過空缺蓋章的收入證明,他們保證是真的,我就代他們填寫。
于某辰表示,《個人綜合授信業務受托劃款確定書》,只在下方空缺處簽字,其余部門都是空缺的,《提款申請書》,只在借款人處簽字,其余部門都是空缺的,換而言之,李某文在簽署前述兩份材料時,材料中關于收款人運彩 大小名稱、收款人賬號、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以及借貸發放金額等信息均為空缺狀態,并未填寫。
于某辰還在會談中確定,《個人綜合授信業務受托劃款確定書》除了李某文的簽字都是我們銀行放款部分的同事填寫的。《提款申請書》除李某文和曾某明的簽字,剩下的都是我們銀行人填寫的。
涉事支行曾被暫停
個人消費借貸業務6個月
針對于某辰及其所在支行存在的未嚴格執行面談面簽制度、未嚴格推行盡職查訪職責等疑問,北京銀監局已暫停該支行個人消費借貸業務六個月,并責令交通銀行北京市分行對李某文輪迴借貸中所發明違規場合的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2024年2月,交通銀行北京市分行給予于某辰調離原崗位、通報批駁并記過處分。
150萬元要不要償還?
一審法院以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交通銀行與李某文是否就150萬元借貸的發放路徑達成了合意。
法院以為,在《提款申請書》、《個人綜合授信業務受托劃款確定書》及《附加協議》均存在瑕疵的場合下,基于交通銀行提交的現有證據,難以認定李某文作出了授權交通銀行將150萬元的借貸匯入劉某江賬戶的意思表示,即交通銀行未能舉證證明其與李某文已就150萬元借貸的發放路徑達成了合意。
所以法院認定,交通銀行向李某文發放借貸的合同義務并未完工,李某文亦不需向交通銀行償還借貸本息。
法院認定,于某辰在本案借貸業務的解決過程中存在重大錯誤,交通銀行既存在對自身的員工控制不善、教育不足的疑問,亦存在借貸審批及風險核查部分工作不力的疑問。交通銀行作為技術的金融機構,應在展業過程中嚴格遵守中國銀行業監視控制委員會等監管機關發表的規范性文件,嚴格約束自身員工的行為。現交通銀行內控機制失能,應當蒙受相應的不利后果。
終極,一審法院駁回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官園支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保持原判
此后,交行方面臨一審訊決結局提出六項異議并建議上訴。
交通銀行北京官園支行表示,另一起刑事案件查明,李某文將其在交通銀行贏得的消費借貸高息轉貸給王某琴,這也充分證明李某文從交通銀行借貸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其以20的高息向王某琴轉借款項,交通銀行在一審時已提交該相關證據。
銀行方面上訴主張,2024年9月4日,李某文本人親身到交通銀行柜臺解決了150萬元的提款手續及以受托方式電匯給劉某江的手續。
交通銀行北京官園支行以為,一審法院關于李某文簽署的空缺《提款申請書》《劃款確定書》等文件的懂得與認定,是無視個人消費借貸業務操縱實踐的事實,且完全脫離金融借款合同簽署及推行的事實,過錯將該些文件作為取代金融借款合同關系的文件進行認定,而否決金融借款法律關系。
二審法院以為,在《提款申請書》《個人綜合授信業務受托劃款確定書》《附加協議》均存在瑕疵的場合下,交通銀行亦未提交李某文在柜臺解決放款業務的錄音錄像等紀實材料,一審法院認定交通銀行未能舉證證明其與李某文已就150萬元借貸的發放路徑達成了合意,并無欠妥,該院予以確定。交通銀行上訴主張李某文親身到交通銀行柜臺解決了150萬元的提款手續,事實根據不足,該院不予采信。
終極,二審法院駁回交通銀行的上訴,保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