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銀行理財子公司作為資管行業的主要介入者,一直備受關注。在《商務銀行理財子公司控制設法》實施2年后,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發表關于《商務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控制暫行設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設法》)公然征求意見的告訴,在延續銀行理財此前銷售要求的根基上,對理財子公司的產品銷售做出進一步明確。
《證券日報》注意到,《設法》重要厘清了理財子公司和代銷機構的銷售責任。銀行理財子公司是理財產品的設計發行方,重要責任是明確是什麼產品由誰來賣如何控制賣方;代銷機構面向投資者實施銷售行為,重要責任在于賣什麼產品賣給誰以及怎麼賣。
《證券日報》近日巡訪北京地域多家銀行后了解到,現在各家銀行已接到上級告訴,正在開展相關整改工作。
銷售理財產品
須持牌經營
2024年4月份,《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控制業務的傳授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正式公布,為我國資管業務穩健發展奠定了根基、指明白方位。作為資管新規的配套制度,2024年9月份,銀保監會公布《商務銀行理財業務監視控制設法》(以下簡稱理財新規);同年12月份,銀保監會公布《商務銀行玩運彩比分應用理財子公司控制設法》(以下簡稱理財子公司控制設法)。
不過,上述規章制度對理財產品銷售控制的制定較為籠統且散開,全面性、適用性和可操縱性都存在不足。《設法》的規定和出臺,深入落實了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和理財子公司控制設法等制度條例。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分擔當人表示,充分借鑒內地外資管產品銷售已有的成熟監管尺度和實踐經驗,針對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特點,對理財產品銷售機構、銷售渠道、宣傳銷售文本、銷售人員控制等方面進行了詳細制定,明確責任,加強規范,補足了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控制的制度空缺。
麻袋研究院高等研究員蘇筱芮在接納《證券日報》采訪時表示,《設法》的定位重要是作為理財子公司控制設法的配套制度,針對的產品為非保本的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落腳點在銷售,對銷售渠道、銷售流程、銷售人員等理財子公司相關業務的銷售控制進行了全面而系統的規范,有利于理財子公司業務平穩、康健發展,對保衛金融消費者權益將起到積極作用。
現在投資者買入理財產品的渠道重要包含有銀行營業機構、券商和互聯網平臺,在《設法》落地后,未來的銀行理財產品,該在哪里買入?誰有資格銷售呢?為此,《證券日報》依據《設法》的制定,對投資者較為關注的話題進行了梳理。
《設法》明確制定,未經金融監管部分允許,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直接或變相代理銷售理財產品。這一點被以為是將來理財產品代理機構必要持牌經營,互聯網平臺和其他技術機構臨時無法獲得代銷資質,因此將失去代理銷售理財產品的資格。這也是繼互聯網平臺相繼下架銀行入款產品后,監管層對互聯網平臺的代理行為做出的進一步規范和約束。
什麼機構可以銷售理財產品?《設法》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分為兩類:一類是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銀行理財子公司;一類是接納銀行理財子公司委托,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
蘇筱芮以為,此次《設法》對代理銷售渠道進行了規范,目的重要有兩個。一是增強銀行子公司的獨立性,提運彩 正規拔銀行營業網點和電子渠道等自營渠道的獲客才幹;二是從源頭把控銷售風險,避免欠妥銷售、誘導銷售等行為侵害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不過,《設法》預留了制度空間。銀保監會有關部分擔當人表示,下一步,將依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場合,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技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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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紀實和回溯
投資者關注的另一個話題是,今后買入理財產品要通過什麼渠道?這項制定對買入銀行理財產品會有哪些陰礙?
《設法》制定,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可以通過營業網點銷售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理財產品,也可以通過官方網站、挪動金融客戶端應用軟件(手機銀行APP)等自有的電子渠道銷售理財產品。
對于通過營業網點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設法》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接照監管制定實施理財產品銷售專區控制,在銷售專區建置明顯標識,并對每只理財產品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設法還制定,除非與投資者當面進行書面約定,風險評級為四級以上的理財產品應當在營業網點進行銷售。
對于通過官方網站、手機APP等電子渠道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設法》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和專業手段完整客觀紀實營銷推介、產品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投資者確定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確保能夠知足回溯查抄和核查取證的需要。
此外,《設法》還辦理了理財產品的適用性困難,即賣給誰的疑問。《設法》進一步明確了理財產品銷售的適用性責任和義務,明確在銷售理財產品前,對理財產品和投資者進行風險評級評估是必須的程序。更主要的是,對于理財子公司與代銷機構對同一理財產品或投資者出現風險評級不一致的疑問時,理財產品應以二者評級孰高、投資者風險承受才幹評級孰低為準,切實保衛投資者權益。
銀保監會有關部分擔當人表示,強化銷售過程中交易兩方行為的紀實和回溯,有利于在出現爭議時厘清投資者與銀行理財子公司、代理銷售機構之間的責任,保衛各方正當權益。
多家銀行
加強理財銷售人員訓練
《證券日報》近日巡訪了北京地域部門銀行網點。多家銀行工作人員表示,關于理財產品銷售方面的新規,我行已經開展相關整改工作。
此中,一家國有大行的內部擔當人對表示,現在具體到支行網點,重要修訂了理財協議、客戶須知、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部門產品進行劃轉并張貼了改變產品擔當人的公告,對存量產品在劃轉時期進行客戶告訴。同時,對理財銷售人員進行了更新訓練。
在另一家國有銀行網點,以客戶地位了解了一下該行理財產品的銷售場合。當表示要買入理財產品時,客戶經理通知,依據制定需要到理財專區進行買入。在買入過程中,理財經理會向客戶提示風險,并表示要進行錄音、錄像。
獲悉,《設法》從機構和員工兩個層面差別對理財產品銷售人員提出了控制要求。
首要,在機構層面壓實責任,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創建健全上崗資格nba 運彩、連續訓練、信息公示與查詢核實等制度,并有效執行。未經理財產品銷售機構進行上崗資格認定并簽訂勞動合同的,任何人員不得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設法》還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對所有銷售人員信息進行登記和公示。其次,在員工層面強化約束,要求銷售人員在向投資者宣傳銷售理財產品前,進行自我介紹,并示知信息查詢和核實渠道,便于投資者查詢核實,防範偽冒地位和虛假宣傳。
同時,《設法》制定了銷售機構和銷售人員的18條不准性行為,包含有誤導銷售、虛假宣傳、與入運彩分析玩款或其他產品進行混同、強制捆綁和搭售其他服務或產品、誘導投資者短期頻繁操縱、違規代客操縱、強化產品剛兌、私售飛單產品等。
蘇筱芮解析稱,《設法》對銷售機構、銷售人員等主體劃出紅線,為銷售機構及銷售人員的展業提供了明確參照,在今后的相關產品銷售中,不得通過妨害消費者權益等方式來觸碰紅線。否則,將依照《設法》的制定予以重辦。(